定价标价有什么法律要求:明码标价、被比较价格、价格欺诈八类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通过网店、社交页面等网络方式交易的,也要在页面上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标清价格及适用条件。涉及价格比较时,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能编造原价、拿无从比较的价格充当折扣基准,更不能以低价引流后按高价结算。以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整理,相关条文核实日期均为2026年10月1日。

明码标价具体要标什么?

《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能在标价之外另行加价,也不能收取任何没有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一步要求:

  • 以显著方式标明价格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 不同交易条件对应不同价格的,同时写清交易条件和对应价格;
  • 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发生变化后,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这些要求意味着,标价不能只有一个孤立数字。比如服务存在不同规格、使用条件或者交易条件时,经营者应把价格与具体条件对应起来;成交价格已经调整,页面上的标示也应同步更新。

网店和社交页面的价格怎么标?

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在网络页面上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网络页面属于经营展示的一部分,不能只写“最低价”“到手价”等吸引性表述,却不说明该价格对应的商品规格、服务内容及适用条件。

网络交易还存在三项重点风险:

页面操作 法律要求
首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出的价格低于详情页价格 不得实施
公布的促销范围、规则与实际执行不一致 不得实施
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促销行为 不得实施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也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因此,不能让首页先展示一个无法实际成交的低价吸引点击,再到详情页或者结算环节更换价格;也不能把促销条件写得很宽松,实际执行时再增加限制。

价格欺诈具体包括哪八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九条列出八类价格欺诈行为。该令于2022年4月14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下列分类依据该规定,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1. 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再以高价结算;
  3.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 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5.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其进行交易;
  7.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
  8. 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判断一项商业安排是否触碰价格欺诈红线,重点不只是页面有没有数字,还要看价格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对应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承诺能否兑现。

被比较价格可以用哪个数字?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时,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同比较方式有不同口径:

比较方式 被比较价格的处理要求
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 不得高于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
前七日内没有交易 不得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比较 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是厂商建议零售价
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化 立即更新

上述七日、最后一次交易等比较口径,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六条;该令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所以,“原价”不能只是随手选出的数字。经营者如果没有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就要把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作为比较基准;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则不能高于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引用厂商建议零售价时,也必须明确说明价格性质,并在厂商建议零售价变动后立即更新。

折扣价能不能先用另一个价格作基准?

可以依法标示折价、减价,但不能为了制造折扣感,在促销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再把这个刚提高的价格当作折扣基准。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同时禁止两类做法:

  • 没有合理理由,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以该价格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 采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因此,经营者应使用真实、与实际交易具有可比性的价格计算折扣,而不能为了展示“限时优惠”“原价直降”等表达,临时制造一个缺乏依据的基准价。该条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满额送”“买即赠”需要标什么?

赠送物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经营者如果标示赠品价格或者价值,还应当标示该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当前销售价格。

也就是说,赠品不能只写一个模糊的“惊喜福利”。经营者需要让交易对象知道赠送的具体物品和数量;涉及赠品价格或价值标示时,还要采用同一经营场所的当前销售价格作为口径。

具体要求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八条;该令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线上线下要求相同吗?

核心要求相同,线上还要特别处理页面之间的价格一致性和促销规则。

线下或非网络经营场景的重点,是显著标价、标清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条件及收费标准,并禁止标价外加价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网络经营场景则要在相关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并避免首页与详情页价格冲突、促销范围和规则不一致。

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经营者都应检查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比较基准、适用条件、优惠承诺和赠品信息。只在某一个页面出现数字,并不等于完成了有效的明码标价。

价格法还禁止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列出的八类价格欺诈行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还列出了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 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 向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通过抬高或者压低等级等方式,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这些内容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法律公布于1997年12月29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八类价格欺诈并非价格合规的全部范围,经营者还要同步关注《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常见问题

只想标一个最低价可以吗?

不应脱离实际交易条件孤立使用“最低价”。经营者应明确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不同交易条件的,还要同时标明条件与对应价格。价格变化后,应及时调整标价。

网店详情页写原价,首页直接写折后价可以吗?

可以比较价格,但被比较价格必须真实准确。未标明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不得高于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不得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厂商建议零售价可以直接当折扣基准吗?

可以参照,但必须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是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变动时,还应当立即更新,不能继续使用已经失效的数值。

没有实际成交过,促销基准价怎么取得?

不能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充当折扣基准,也不能为了制造优惠幅度,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缺少真实、可核对的比较依据时,不应随意制作“原价”或“史低价”。

赠品只写“随机赠”符合要求吗?

不符合清晰标示的要求。赠送物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标示赠品价格或者价值的,还应标示其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当前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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