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营销短信的规矩: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写了什么

营销短信的核心不是“写清广告”,而是先有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证明,并提供便捷有效的退订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于2026年2月9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款已按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5号刊载文本核实,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哪些短信属于商业性通信短信息?

规定所称“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是指含有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等内容的通信短信息。

判断重点不是短信末尾有没有写“广告”,而是它实际在介绍或推销什么。商品促销、服务推荐、活动通知以及商业投资机会等信息,都可能进入这一范围。相应义务由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时落实,发送方则不能把材料不真实的问题推给运营方。

发送前要准备什么证明?

第二十一条要求,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时,应当要求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发送方还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是说,仅仅保存一份无法说明来源、也无法证明接收方意愿的材料,不能替代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有效证明。

实际发送前,可以按下面的顺序检查:

检查事项 现行要求
是否属于商业性通信短信息 涉及商品、服务或商业投资机会的介绍、推销等,应按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处理
是否取得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 应保留同意或者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材料
材料是否真实 发送方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提供退订方式 应提供便捷、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告知接收方
接收方拒绝后是否继续发送 运营方发现明确拒绝后,不得再次传输相关商业性短信息
发送时段和频次如何管理 运营方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并采取技术措施进行规范管理,但本规定没有写明具体时段和次数

以上要求出自2026年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章于2026年2月9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短信里必须写退订方式吗?

需要。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应随附便捷、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告知接收方。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给接收方拒绝接收设置障碍。

因此,把退订步骤做得难以理解、隐藏入口,或者让接收方必须完成与拒绝接收无关的复杂操作,都与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方向不符。具体采用什么技术形式,规定没有进一步限定,企业不应自行理解为可以取消退订入口。

接收方明确拒绝后还能继续发吗?

不能继续传输相关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三条规定,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得再次向接收方传输相关商业性短信息:

  • 发送方未经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发送;
  • 接收方已经明确提出拒绝接收。

这意味着,仅仅缺少当前发送所需的同意或请求证明,以及收到明确拒绝后仍然发送,是规定直接列出的两类场景。相关义务由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但发送方仍应保存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能把真实性责任转移给运营方。

规定限制发送时间和次数了吗?

现行条款要求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传输时段、频次。

但2026年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没有写明具体发送时段,也没有给出每天或每次最多可以发送多少次。企业不能把“规范管理”理解成没有限制,也不能自行补出某个统一数字;实际发送安排还要结合接收方意愿、拒绝发送要求以及所使用平台的现行规则判断。

发送方最容易忽略哪项责任?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证明材料真实和退订入口可用这两项责任。

发送方不能只准备一份形式上存在的材料,还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与此同时,商业性短信息应随附便捷、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运营方不得为拒绝接收设置障碍。若接收方明确拒绝,运营方不得再次传输相关商业性短信息。

这些要求均来自2026年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章于2026年2月9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常见问题

没有收到过同意回复,就一定不能发营销短信吗?

如果接收方曾经明确请求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可能构成请求接收;如果既没有同意,也没有请求接收,就不应按照现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继续发送。发送方还应保存能够证明接收方意愿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短信末尾只写“退订”两个字够吗?

现有条款要求的是便捷、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未规定必须使用某一种文字格式或操作形式。判断重点是接收方能否清楚、方便地表达拒绝,不能通过隐藏入口、增加无关步骤等方式设置障碍。

接收方回复拒绝后,运营方能再次发送吗?

不能。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接收方明确拒绝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后,不得再次向其传输。

规定是否规定每天最多发几条营销短信?

没有。2026年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只要求运营方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传输时段、频次,没有写明具体时段和次数,不能自行补出统一上限。

现有客户名单还能直接群发吗?

仅凭“现有客户”身份,不能代替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的证明材料。是否能够发送,还要看能否说明接收方确实同意或请求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以及能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发送方必须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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