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发短信、微信群发广告要先问吗:未经同意发广告的规定
要先问。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也必须先取得同意或请求。客户明确拒绝后,应立即停止,不能换个名义再次发送。以上依据现行《广告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短信、微信群发虽然是不同发送方式,但不能只换工具就绕开规则。业务上应同时检查广告发送、商业信息、个人信息处理和客户拒绝后的处置。
短信和微信群发属于哪些法律风险?
《广告法》禁止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电子信息广告还应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民法典》同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因此,群里有人曾经加过你、买过你的东西或留下过联系方式,不等于对方已经同意接收后续广告。稳妥做法是在发送广告前确认其同意范围、发送渠道和有效期限,并把拒绝入口放在同一条信息中。
以上依据《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文本、《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文本;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客户没有明确同意,可以先发一次吗?
不可以先发再说。
《广告法》使用的是“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发送”,并没有给经营者留下先发送、等待对方投诉的余地。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时,还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如果公司根据客户购买记录、消费习惯等信息判断其可能感兴趣,个性化推荐或商业营销也不能当然替代同意。经营者仍需遵守广告法,并处理好客户的拒绝权。
客户明确拒绝后,还能换个名义再发吗?
不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这意味着以下做法都不能绕开拒绝:
- 把营销短信改称服务通知后继续发送;
- 客户拒绝广告后,改用另一个账号继续推送;
- 通过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发送同类商业信息;
- 表面上停止发送,但继续利用自动化方式推送。
如果通过自动化决策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或商业营销,还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上述规则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2025年3月18日令第101号修正文本,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文本;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客户提出删除后,原有客户资料还在用怎么办?
客户可以限制或拒绝他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不再必要,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保存期限届满,或者个人撤回同意等情形下,应当主动删除;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同步核对客户资料为何收集、用于什么目的、是否仍有保留依据,以及营销名单、合作记录和联系方式能否继续使用。不能因为客户只是“不想再收广告”,就继续把原来的联系方式投入其他营销。
可以照着检查的发送流程
发送短信、微信等营销信息前,可按下面的顺序核对:
| 检查事项 | 应达到的要求 |
|---|---|
| 发送依据 | 已取得当事人同意或请求 |
| 发送内容 | 不属于未经许可发送的广告或商业性信息 |
| 身份展示 | 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
| 拒绝入口 | 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
| 拒绝方式 | 显著、简便、免费 |
| 客户拒绝后 | 立即停止,不得更换名义再次发送 |
| 自动化推送 | 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拒绝方式 |
| 信息处理 | 核对客户是否撤回同意或要求删除 |
| 页面广告 | 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网络,弹出广告应可一键关闭 |
以上依据《广告法》《民法典》《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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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客户曾经同意接收业务通知,后来还能发广告吗?
要看同意是否覆盖广告或商业信息,以及客户后来是否撤回同意、明确拒绝。不能把对业务通知的同意直接扩大为持续接收营销信息。
微信好友可以直接发产品广告吗?
不能因为对方是微信好友就直接群发。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经营者在客户所在网络交易场景中发送商业性信息,还应遵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客户拒绝后删除微信,可以继续改用手机号发送吗?
不可以更换名义或工具规避拒绝。客户明确拒绝后,应立即停止发送,并核对是否需要删除其个人信息。
客户没有投诉,就说明同意营销了吗?
没有投诉不等于取得同意。发送依据仍应是当事人的同意或请求,而不是以客户没有提出反对作为默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