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会查什么、怎么查:稽查局的权限、检查程序和你的权利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主要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的情况及相关涉税事项。检查通常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权利和义务;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施行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公开规定没有列出稽查选案指标、风险预警模型或重点行业名单,不能据此判断“哪些行为一定会被查”。企业能先看懂的是:谁来查、立案是否经过批准、检查人员如何取证、调账由谁批准并何时退还,以及案件最后可能怎样处理。
税务稽查由谁实施,主要查什么?
稽查局依法对下列对象的涉税事项实施检查处理:
-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 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
- 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要求稽查局加强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并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但该规定没有公布具体选案指标、风险预警模型或重点行业名单,不能把某种经营行业、规模或经营行为直接等同于必然被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于2021年7月12日,施行于2021年8月1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稽查局有哪些检查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税务机关的检查范围不只包括纸质账簿,也可能延伸到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相关资料、有关情况和依法批准的存款账户查询。
| 检查事项 | 税务机关的权限 |
|---|---|
| 账簿与凭证 |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 经营场所 |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经营情况 |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
| 文件与资料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 询问 | 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 存款账户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
最后一项属于经批准后的查询权限,不是检查人员到场后即可自行查看账户。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发布日期和施行日期均为2015年4月24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收到稽查通知后,税务稽查流程怎样推进?
稽查局办理案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一个经营者最先遇到的通常是检查环节,但完整流程并不只是“检查人员到店取账”。
第一步:选择待查对象
稽查局加强稽查案源管理,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再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
现行公开规定没有给出具体选案指标,也没有说明经营者可以通过某项公开评分判断自己是否会成为待查对象。
第二步:批准立案检查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也就是说,“已经立案”并不是所有检查行为都必须具备的前置状态,法律规定允许的立案前检查是例外安排。
第三步:检查前告知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因此,经营者不能只凭“尚未收到检查通知”就自行认定检查程序不合规;但在预先通知可能妨碍检查的情况下,检查前告知存在法定例外。
第四步:现场检查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检查人员应向被查对象:
- 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 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 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步:审理与执行
案件检查后还要经过审理和执行,并非检查人员当场查看资料就等于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以上程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于2021年7月12日,施行于2021年8月1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税务稽查会调取哪些资料?
税务稽查可以采取多种法定检查方法,包括:
- 实地检查;
- 调取账簿资料;
- 询问;
- 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 异地协查。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电子系统因此并非当然超出检查范围,但程序规定对复制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与原始电子数据及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于2021年7月12日,施行于2021年8月1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以前年度的账簿被调走,谁批准,什么时候退还?
调账不是只有“配合交账”这一件事。调取以前会计年度和当年度资料,批准层级与退还期限不同。
| 调取对象 | 批准层级 | 退还期限 |
|---|---|---|
| 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
| 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在30日内退还 |
经营者应同时看清资料属于以前会计年度还是当年,不能把两个期限混在一起。程序规定对以前会计年度资料使用的是“完整退还”要求。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于2021年7月12日,施行于2021年8月1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税务稽查收集的证据受什么限制?
检查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同时,检查人员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这些限制针对的是证据取得过程。某份材料即使内容与案件有关,如果取得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不能仅凭内容相关就当然满足规定中的证据要求。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于2021年7月12日,施行于2021年8月1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被税务稽查时,企业应当配合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履行以下义务:
- 如实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 不得拒绝;
- 不得隐瞒。
“配合”不等于放弃程序权益。经营者同时应当关注检查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实施,以及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义务。
法律要求企业依法配合,稽查程序也规定了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的权限、证件、通知书、告知和证据取得要求。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于2021年7月12日,施行于2021年8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发布和施行日期均为2015年4月24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税务稽查结案可能有哪几种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后,会按照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应当处罚,分别形成不同结果。
| 案件情形 | 处理结果 |
|---|---|
| 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 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
| 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 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 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没有税收违法行为 | 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
所以,收到检查通知并不等于已经认定违法;检查结束后,也不能一概认为必然受到行政处罚。最终应当以正式制作的处理文书或稽查结论为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于2021年7月12日,施行于2021年8月1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常见问题
税务稽查是怎么回事?
税务稽查是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的检查处理。案件办理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税务稽查局可以随意查看经营者的所有资料吗?
不能这样理解。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到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并责成提供有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查询存款账户则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税务稽查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后多久退还?
调取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等资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资料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收到税务检查通知后可以拒绝检查吗?
不能拒绝或隐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经营者可以按照检查程序核对执法资格、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等事项。
电子记账会不会被检查?
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打开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电子记录需要能够与相应原始数据和技术资料对应。
资料来源
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