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同意给客户发广告和营销信息会怎样:广告法、消保法、电商法各怎么规定
未经同意或请求就给客户发广告、营销短信、邮件或即时通讯广告,可能同时触及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和互联网广告等规定。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发送广告的,广告主可能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法现行有效版本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广告法》
关键是先判断发送内容属于广告、商业性信息,还是基于个人信息进行的自动化商业营销,再对照对应规则。
未经同意发送,分别适用哪些规定?
| 依据 | 对发送行为的直接要求 | 发送方还要做什么 |
|---|---|---|
|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 | 以电子信息发送广告时,应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 | 条文没有另设一套发送前的身份展示要求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明确拒绝后,应立即停止 | 明示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方式;拒绝后不得换个名义再次发送 |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用户明确拒绝,不得向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也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 互联网广告还应符合《广告法》及该办法的其他要求 |
|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 | 向消费者发送广告,应遵守《广告法》;根据消费者特征推送搜索结果时,还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 不能把个性化推荐变成没有退出入口的单向推送 |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通过自动化决策向个人推送信息或开展商业营销时,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拒绝方式 | 还应保证自动化决策透明、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上述六部法律、规章的现行文本均于2026年10月1日核实。具体适用时,不能只看消息是不是“广告”:即使内容不直接销售商品,也可能构成商业性信息;如果根据个人信息自动筛选客户,还可能进入自动化决策和商业营销规则的范围。
只在发送前点过一次“同意”,就都能发吗?
不能把一次购买、一次咨询或者一次服务关系,直接理解成对所有后续营销的概括授权。
目前这些条文给出的基本边界是:
- 《广告法》要求有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并且明确禁止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广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未经同意或请求”和“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分别列为禁止发送商业性信息的条件。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一旦消费者明确拒绝,就应立即停止,不能换一种名义继续发送。
- 《电子商务法》没有另设一种可以绕开《广告法》的电商广告发送方式,而是明确要求电商广告遵守《广告法》。
因此,业务上更稳妥的做法是分别确认:客户同意接收哪类商业信息、通过什么渠道接收,以及这种同意是否覆盖后续重复营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宜直接替代营销授权。
客户已经明确拒绝,还能继续发吗?
不能继续发,而且不能换名义规避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向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一步要求立即停止发送,并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面对已经拒绝的客户,应把“不再发送商业信息”作为持续有效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只拒绝某一次联系。若后续因处理订单、售后服务等非营销事项联系客户,也应区分必要服务通知与商业推广,不应借服务名义夹带营销内容。
用短信、邮件和即时通讯发送,规则有什么不同?
电子信息并不存在天然豁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未经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即使符合发送条件,也应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还进一步覆盖具体场景: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用户明确拒绝,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按下面的清单处理:
- 不把“服务通知”写成实际上的促销广告。
- 不在没有同意或请求的情况下持续发送销售、推广信息。
- 商业信息中明示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
- 提供清晰、便捷的拒绝入口,不设置额外步骤。
- 客户拒绝后立即停止相关商业信息发送。
- 不得更换品牌、活动名称或发送名义再次触达已被拒绝的客户。
如果使用的是平台的私信、二维码或外链,还要同时查看平台规则。抖音商业广告和外链导流可参见抖音营销与导流规则拆解,微信外部链接可参见微信外链规范与诱导行为拆解。平台允许沟通,不等于法律已经取得发送同意;法律禁止未经同意发送,也不代表平台规则会放宽要求。
营销电话也适用“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吗?
现有规则不能简单理解成“电话营销不受限制”。
电话营销可能同时涉及商业性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即使无法仅凭现有规定断言某一种外呼形式必然违法,经营者仍应核对:
- 是否取得消费者对相关商业性信息的同意或请求;
- 消费者是否已经明确拒绝;
- 收集和处理电话号码是否具有相应处理依据;
- 自动筛选、外呼或生成营销内容是否属于自动化决策;
- 是否提供有效的拒绝继续接收方式。
这里不应自行编造电话营销专项规则或次数标准。实务判断应回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广告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要求。
根据客户画像自动发营销,算普通群发吗?
不算只是“普通群发”,因为它可能涉及自动化决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保证决策透明、公平、公正,不得在个人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向个人推送信息、开展商业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该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个人信息保护法》
因此,根据浏览记录、购买记录、消费偏好自动筛选营销对象时,至少应检查系统有没有非个性化选项或便捷拒绝入口,不能只设置一个难以找到的退出入口。
违法后一定会按广告罚款吗?
不一定只承担一种责任,要看发送行为违反了什么、谁是相关责任主体、是否还涉及其他处理行为。
目前能够明确写入现行条文的具体罚款,是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法》现行有效版本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广告法》
其他法律责任不能直接套用这组数字。是否还涉及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下的责任,需要由有权部门根据实际行为认定,本页不另行估算罚款,也不把未列明的责任写成确定结论。
一人公司可以怎样做发送前检查?
发送前,可直接问自己四个问题:
- 客户同意了吗? 有没有同意接收这种商业信息,以及同意的渠道是否与实际渠道一致?
- 客户拒绝了吗? 只要已经明确拒绝,就立即停止,并且不得换名义重发。
- 信息能退出吗? 是否提供显著、简便的拒绝继续接收方式,或者自动化营销下的便捷拒绝方式?
- 身份透明吗? 是否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没有把销售内容伪装成订单、服务或系统通知?
把这套检查放进客服成交、会员登记、活动报名、售后回访等流程,通常比集中发送前临时筛名单更可靠。平台端的导流限制也需另外核对,不能因为取得了客户同意,就忽略渠道规则;具体可参见小红书社区导流红线、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相关说明和抖音直播间违规规则。
常见问题
没经同意发营销短信,可能同时违反哪些规定?
如果短信构成广告,可能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如果属于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属于网络交易营销的,还要检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涉及自动化决策时,还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客户曾经同意接收促销,后来明确拒绝,还能发吗?
不能继续发送相关商业性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向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立即停止,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购买商品时留了手机号,就算同意接收广告吗?
仅凭留下手机号,不能当然推导出对所有后续广告和营销信息的概括同意。应按照具体适用规则核对同意或请求是否存在,并遵守明示身份、提供拒绝方式、不得规避拒绝等要求。
订单通知里顺便放一个促销链接,可以吗?
订单履行所必需的通知,与附带商业推广不是同一回事。如果邮件或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用户已经明确拒绝时这样发送。
自动化群发能不能只设置回复“退订”?
自动化商业营销至少应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分别要求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后者要求该方式显著、简便、免费。不能只提供一个实际上无法使用或处理链路不完整的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