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营销邮件的中国规矩: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广告”标注、30日退订和罚款
在中国发送商业广告邮件,先看三件事:有没有取得接收者明确同意、邮件标题前部有没有标注“广告”或“AD”、有没有提供在30日内内有效的退订方式。以上要求来自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2月20日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2026年10月1日核实中国政府网刊载文本时,该办法仍作为现行文本列示。
群发不当然违法,但商业广告邮件不能只靠“批量发送”取得发送资格。按照《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没有接收者明确同意就发送商业广告内容,或者标题前部没有注明“广告”或“AD”,都可能落入禁止行为。接收者拒绝继续接收后,原则上应停止发送;涉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被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群发营销邮件违法吗?
关键不在“群发”两个字,而在邮件内容、邮箱来源和接收者意愿。
| 邮件发送行为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
|---|---|
| 向没有明确同意接收商业广告邮件的人发送营销邮件 | 第十三条明确禁止 |
| 发送商业广告邮件,但标题前部没有注明“广告”或“AD” | 第十三条明确禁止 |
| 故意隐匿或者伪造邮件信封信息 | 第十三条明确禁止 |
|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邮件 | 第十二条明确禁止 |
| 把在线自动收集或用字母、数字任意组合取得的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发送邮件 | 第十二条明确禁止 |
| 接收者已经拒绝继续接收广告邮件 | 发送者原则上应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商业广告内容”是判断重点。办法要求在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标注“广告”或“AD”,不是只在正文末尾加一句推广说明。标题信息是附加在邮件上、用于标识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因此邮件实际显示的标题不能绕开这一要求。
邮件地址是怎么来的,为什么不能随便买?
《办法》不只限制“发给谁”,也限制“地址怎么获得”。
通过在线自动收集,或者用字母、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取得他人的邮箱地址后,不得将这些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也不得向这些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所以,从不明来源购买邮箱、导入生成式邮箱列表后直接群发,触碰的正是第十二条所列行为。未经授权把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用作发信工具,也被同一条禁止。
广告要标在哪里,标题写“广告”可以吗?
按照第十三条,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应当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
最稳妥的核对方式,是同时检查三项:
- 收件人是否已经明确同意接收商业广告邮件;
- 邮件标题前部是否清楚出现“广告”或“AD”;
- 邮件内是否提供了拒绝继续接收的有效联系方式。
不要把退订入口只放在需要展开、跳转或阅读多段内容之后。办法没有为入口位置另设具体格式标准,但它明确要求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该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收到退订后还能继续发吗?
原则上不能。
接收者已经明确同意接收商业广告邮件,后来又拒绝继续接收的,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办法》同时写明,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退订不能只当作邮件里的一个无效链接。可以把退订请求设置为停止后续营销发送的处理事项,并检查退订地址是否仍能接收邮件、是否在30日内保持有效。标题中的“广告”或“AD”也不能替代退订功能。
发送方要多长时间保留退订方式?
《办法》要求所提供的拒绝继续接收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其中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
这里的直接要求不是“每封邮件必须额外写一个30日处理期限”,而是发送者应实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并保证该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模板里写了邮箱,不代表已经满足要求;地址无法使用、长期无人处理,仍然可能让退订安排失去实际作用。
违反这些规定,最高会罚多少?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事项 | 《办法》规定的处理 |
|---|---|
|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上述行为同时存在违法所得 | 在相应处罚基础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这些金额和条件均来自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二十四条。该办法于2006年2月20日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本文于2026年10月1日核对中国政府网刊载文本。
这部办法管的是哪类邮件活动?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为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以及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活动。
因此,发送企业营销邮件时,不能只看邮件是不是从某个平台发出,还要检查自身发送活动是否进入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同时把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定义为用于标识发送者、接收者和传递路由等信息,把标题信息定义为用于标识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实际审查时,伪造发件人、收件人或路由信息,与标题未作广告标注,并不是同一种技术问题,但都在办法中受到约束。
一份发送前检查清单
在实际群发前,可以按下面的顺序核对:
- [ ] 确认接收者已经明确同意接收商业广告邮件;
- [ ] 核对邮箱来源,没有使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数字任意组合等方式取得的地址发送;
- [ ] 没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信;
- [ ] 未隐匿或伪造邮件信封信息;
- [ ] 已在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AD”;
- [ ] 已提供包括发送者电子邮件地址在内的退订联系方式;
- [ ] 退订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 [ ] 收到拒绝继续接收的请求后停止发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常见问题
已经有客户同意接收邮件,还需要标“AD”吗?
需要。取得接收者明确同意解决的是“能不能发送商业广告邮件”,标题前部注明“广告”或“AD”是第十三条列出的另一项要求,不能把同意接收理解为可以免于广告标注。
标题末尾写“广告”符合要求吗?
《办法》写的是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因此,只在标题末尾、正文末尾或普通推广文字中提到广告,不符合条文所要求的标注位置。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委托别人代发吗?
《办法》把发送和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都纳入禁止行为的表述范围。不过,公开条文并没有为委托代发设置一套单独的豁免。委托发送不能绕开明确同意、标题标注、退订联系方式和信封信息等要求。
买来的邮箱可以直接发营销邮件吗?
如果邮箱是通过在线自动收集,或者字母、数字任意组合等方式取得的,《办法》明确禁止将其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向这些地址发送邮件。仅仅付钱买过一份名单,并不能自动消除这一来源风险。
退订后可以换个邮箱继续发吗?
《办法》要求接收者拒绝继续接收后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发件地址不能替代停止履行退订要求;同样,也不能通过更换邮箱账号规避有效的退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