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笔记和直播带货要不要标“广告”: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办法怎么写
种草笔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或消费测评推销商品,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直播推销构成商业广告时,广告可识别性要求同样适用;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并构成广告代言的,还要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以下规则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种草笔记和测评笔记怎样才算需要标明“广告”?
关键不只看内容写得像不像普通分享,还要看是否在推销商品或服务,以及是否提供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几种常见情形作了区分:
| 内容与购买方式 | 规定 |
|---|---|
| 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 | 属于该条规定的商业广告表达方式 |
| 上述内容同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 | 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 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 | 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 | 不属于可以借体验分享、测评等形式规避广告标识的范围 |
因此,一篇笔记如果只是分享使用方法、记录消费体验,同时又通过购物链接引导购买,就不能因为内容采用“测评”或“体验分享”的表达方式,就当然排除广告属性。
具体如何展示“广告”,本文不代替平台给出操作要求。商业推广笔记另有平台规范,以小红书页面为准。
“广告”标在哪里才算显著?
《广告法》第十四条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能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要求互联网广告具有可识别性,并针对体验分享、消费测评附购物链接等情形规定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这两层要求可以放在一起看:
- 内容层面:消费者应当能够认出这是广告,而不是把商业推销误认为普通信息。
- 标识层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时,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 场景层面:种草笔记带有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时,不能只靠模糊表述淡化商业属性。
本文只解释法律和规章对可识别性的要求,不判断某个平台具体如何执行审核。
带货直播只要说“我只是帮忙推荐”就可以不标广告吗?
不能仅凭“分享”“推荐”或“帮忙讲解”排除广告属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说的商业广告活动,包括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是否构成商业广告以及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应结合实际推销关系和行为判断,不能由主播自行用称呼代替法律判断。
该办法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直播各方的责任:
| 直播角色与行为 | 依法承担的责任 |
|---|---|
|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 | 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
|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
|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
需要特别区分:上述条文解决的是直播商业广告中的责任主体问题;广告是否具有可识别性,仍要回到《广告法》第十四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判断。
主播用自己的名义推荐商品,属于什么角色?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要求,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因此,直播中的推荐不能只看销售关系由谁安排,还要看主播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是否构成广告代言。构成广告代言后,主播不能把自己只理解为销售人员的普通讲解者。
直播里使用品牌方、主播或其他人的肖像,有哪些同意要求?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项要求针对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行为,不能因为相关人员不出镜或没有口头说明,就直接忽略。
哪些诱导点击方式被明确禁止?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止通过特定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包括:
- 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 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 虚假的奖励承诺;
- 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种草内容即使带有广告标识,也不能用虚假奖励、虚假提示或虚假操作标志诱导消费者点击和浏览。标明“广告”解决的是广告可识别性问题,并不能让欺骗、误导点击的发布方式变得合规。
实操时可以怎样自查?
发布之前,可以按下面的顺序检查:
- 确认是否在推销商品或服务:实际表达是否直接或间接促成购买。
- 检查内容形式:是否采用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或消费测评。
- 检查购买入口:是否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
- 检查广告标识:构成广告时,是否显著标明“广告”,并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 检查直播角色:销售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 检查推荐依据:推荐、证明是否依据事实,是否涉及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没有接受过的服务。
- 检查形象使用: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是否事先取得书面同意。
- 检查点击方式:是否存在虚假提示、虚假标志、虚假奖励承诺等误导。
这套自查用于识别法律和规章中的明确要求,不代替对具体交易关系的个案判断。
常见问题
种草笔记只要加了购物链接,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广告吗?
是否构成商业广告不能只看购物链接,还要结合内容是否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已经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商业推广笔记是否要按小红书的具体报备流程操作?
商业推广笔记另有平台规范,以小红书页面为准。法律和规章能够回答的是广告可识别性及责任问题;平台的具体报备流程和费用,应查看平台当前页面,不能用法律条文代替平台规则。
直播里没有挂商品链接,还需要考虑广告可识别性吗?
仍然需要判断直播是否构成商业广告。商品链接不是唯一判断条件。《广告法》第十四条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也涵盖通过互联网媒介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主播只是口头介绍,没有展示商品,也不涉及代言吗?
不能仅凭没有展示商品或使用自己的名义、形象,就排除广告或广告代言。应结合主播是否作推荐、证明,是否接受相关委托,以及实际推销关系判断。构成广告代言时,还要遵守《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
标了“广告”后,使用虚假奖励承诺可以吗?
不可以。广告标识不能替代真实、合法的发布方式。《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禁止以虚假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也禁止虚假的系统提示、操作标志等行为。
资料来源
以上来源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